问题 | 法律审 |
释义 | 美国确定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复审的范围的一个规则,指复审法院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授权法和行政现象的解释是否符合国会的意图等,也就是所谓的“正确性”规则,根据该规则,法律问题应受复审法院的全面的审查,法院可以自己的判断完全或部分代替行政机关的判断,确定行政机关对法律理解的正确性,等等。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条的规定,为了作出裁决,根据所受理的争议的性质,复审法院应当裁决所有的法律问题,解释宪法和法律条文,确定行政术语的含义或其适用的范围。一般认为,诸如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其他不法行为;同宪法规定的权利、权力、特权与豁免权相抵触;超越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权力和限度,缺少法律规定的权利;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等等,属于法律审的范围。虽然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享有全面的审查权,但实际上,经常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上的判断表示尊重或默许。因为,(1)事实与法律的划分是前提,但极为困难,而实际上不作明显的区分是有必要的。在法律和事实之间存在着一个模糊的区域,即法律与事实混合的问题,正是因为这个广阔的模糊区域和司法复审标准的不精确性,法院才享有很大的回旋余地,或介入行政决定过程,或进行某种限制,调整对特定案件司法复审的强度以反映这一类的情况,提高复审效果;(2)即便是法律问题本身,法院的全面审查也有自身的或法律本身的局限,实际上,从法律一制定出来就每日执行之的行政机关,对法律的理解也许要比首次接触该项法律的法官内行得多。实践中也有行政机关适用法律错误,或利用对法律的解释违反国会意图,扩大其权力的情况,因此法律审的单独存在有其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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