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科学发展的保障法律对科学领域的各种法律调整对象进行保障的程度和方式有所不同。(1)对科学创造本身,法的直接作用较小,只是宣布科学研究的自由,而对于学者研究的领导和方向、工作的方式和方法,法律一般不予干涉。但按照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可以禁止某些反人道性质的研究项目和方法,如生物化学武器的研究和实验,某些危害人类健康的医学研究和实验。对科学研究工作者的劳动保护、对其工作环境、工作待遇的改善,都能促进科研的积极性。(2)对科学活动的组织、拨款、协调及推广应用科研成果的立法,可以促进科研组织的合理配置、科研资金的合理使用,科研管理的科学化、科研成果的利用效率等。(3)对科学研究提供物质技术保证和信息保证,通过立法为科研提供稳定的物资供应,人才输送的渠道,并明确所有机关和人员在获取和传递科技信息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这也包括对科研成果的传播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4)加强对科研成果的法律保护,这是法的保障作用的重要方面,对发明、发现、合理化建议等提出完善的法律保护和鼓励制度,能直接激发人们进行科研的积极性。(5)完善经济立法,为科学与生产的联系提供统一的原则和畅通的渠道,促进科学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