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元伯男,1928年8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1956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本科法律专业。现任南京大学法律系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教授,民法教研室主任,南京大学首席法律顾问。曾任中国法学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现兼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干事、江苏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江苏省检察学会常务理事、江苏省民法、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江苏律师事务所、江苏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特邀顾问、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等职。参与撰写的有: 《民事诉讼法讲义》(1983年6月法律出版社出版),主编有:《中国民法教程》(1988年2月,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民事诉讼法学》 (1991年12月,东南大学出版社出版)。论文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则》(《江海学刊》, 1982年第6期),《浅析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法学杂志》,1984年第1期),《略论契约外的损害赔偿》(《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2期)。周元伯教授长期从事民事诉论法学和民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初期,专攻民事诉讼法学。六十年代中期至七十年代中期,专攻民法学,七十年代末至今两科并重。他认为要精通维护实体法的保护形式——程序法,必须精通与程序法相应的实体法。只有保护形式与保护内容的统一,才能深入探索程序法的实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