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化肥、农药、农膜专营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化肥、农药、农膜专营管理机关对其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化肥、农药、农膜专营管理,是指国家在化肥、农药、农膜供不应求的状况下,为制止倒买倒卖、维护农民利益而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并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其专营管理机关为各级商业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协助工作。在化肥、农药、农膜专营管理中,当事人对化肥、农药、农膜专营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违章处理不服的,都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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