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瑙鲁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瑙鲁原为联合国托管地,由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联合行使托管权。1967年底联大通过决议规定自1968年1月31日起停止执行对瑙鲁的托管协定。瑙鲁于1968年1月3日和29日两次召开由立法委员会推选的委员和专家组成的制宪会议,并于1月29日通过宪法。1968年1月31日瑙鲁宣布独立,宪法同时生效。这部宪法的暂行条款规定,制宪会议应继续保留到1968年6月30日,在此期间制宪会议有权修改宪法的大部分条款。同年4月再次召开制宪会议,对宪法作了一系列的正式修改。本宪法共11章100条。宣布瑙鲁是独立的共和国。规定:总统行使国家元首职权,从议会中的多数派议员中选举产生。当选总统的议员身份不变。总统与总统从议员中任命的部长组成内阁,行使行政权。公共事务归政府秘书长总管,秘书长由内阁任命并对内阁负责。内阁集体对议会负责。议会行使立法权,由18名议员组成,每3年选举1次,由年满20岁的公民投票选举产生。总统在任何时候都可向议长建议解散议会,但议长在依总统的建议行事之前,需把建议提交议会讨论。国家设立最高法院以行使一般审判权。最高法院对涉及宪法解释或宪法效力的任何问题有专属的初审管辖权。首席法官和其他法官均由总统任命。设立1个行政法庭,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内阁指定的1名成员和以政府中选出的1名成员组成。宪法还规定,国家保障不分种族、原籍、政见、肤色、宗教信仰或性别等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任何人均有自由表达思想的权利。除非依据法律,不得剥夺任何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不得强制任何人从事强迫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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