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职工医疗期规定 |
释义 | 一、工伤职工医疗期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2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工伤医疗期间,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解雇、辞退处理。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 二、工伤医疗期能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或评残后旧伤复发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法律如何保护职工面临的工伤事宜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读完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伤职工医疗期规定,你了解医疗期的期限了吗?其实工伤医疗期不是指你的住院时间,而是指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可千万不能混淆了。如果还有其他关于工伤的问题需要帮助,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为你解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