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
释义 | Trail Smelter Arbitration美国和加拿大设立的仲裁法庭作出裁决的案件。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特雷尔城一家加拿大公司属下的特雷尔冶炼厂在生产中喷发大量含二氧化硫的烟雾。这些烟雾越过美国和加拿大边界,飘到美国华盛顿州,对美国华盛顿州的农作物、森林和牲畜造成严重的损害。美加两国为此多次举行谈判。1931年由两国边界混合委员会进行裁决,裁定加拿大对美国造成损害到1931年1月1日已达35万美元,并建议加拿大采取控制扩散措施。但美国拒绝委员会的建议。1935年4月15日,美加两国签订仲裁协定把争端提交仲裁法庭解决,请法庭裁断: (1)1932年1月1日以来特雷尔冶炼厂是否对美国华盛顿州造成损害?如果是,应如何赔偿?(2)应不应要求特雷尔冶炼厂今后抑制这种损损害?抑制到什么程度?(3)应采取什么措施和建立什么制度?仲裁法庭由双方各派一名仲裁员以及一名从第三国选派的庭长组成,双方各派出2名科技人员协助法庭工作。仲裁庭在1938年4月16日作出裁决,首先肯定加拿大应对特雷尔冶炼厂的跨国损害行为承担国际责任。根据国际法,“没有国家有权利用或允许利用其领土以致因烟雾扩散对他国领土及其上的财产和生命造成损害,裁定加拿大应对从1932年1月1日到1937年间对美国的损害赔偿为78,000元,并责成加拿大采取临时措施以免继续造成损害,并要求进一步建立有效的永久制度。由于美国要求对裁决中的赔偿问题再行裁断,仲裁法庭在1941年3月11日作出第二个裁决,肯定第一个裁决是终局裁决,不存在重新考虑的“重大错误”,并要求特雷尔冶炼厂建立一个永久的制度,使二氧化硫烟雾的扩散控制在能防止损害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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