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折杖法 |
释义 | 宋建隆初年太祖革除“五代之苛”改革笞、杖、徒、流刑的重要法律。五代期间刑罚规定繁杂酷滥,导致民声鼎沸,社会不宁。《宋史·刑法志》载:“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以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巩固王朝统治。所谓折杖法,按《宋刑统·名例律》五刑门载,由吏部尚书张昭等奉诏修定,然后,奉敕颁行天下,付有司及诸道州府执行。具体内容有四项:(1)流刑,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2)徒刑,徒三年决脊杖二十放,徒二年半决脊杖十八放,徒二年决脊杖十七放,徒一年半决脊杖十五放,徒一年决脊杖十三放。(3)杖刑,杖一百决臀杖二十放,杖九十决臀杖十八放,杖八十决臀杖十七放,杖七十决臀杖十五放,杖六十决臀杖十三放。(4)笞刑,笞五十决臀杖十下放,笞四十、三十决臀杖八下放,笞二十、一十决臀杖七下放。虽然太祖时期的杖制较以往偏重偏厚偏大,但折合后计算,仍不失为轻缓的代用刑。正如沈家本《刑法分考》中说:“(这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但宋朝立法与司法的脱节,又造成行刑轻重无准,增加了受刑者的苦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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