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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牺牲抚恤金
释义

牺牲抚恤金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或因工)死亡时依照劳动保险法规而享受的抚恤待遇。死亡待遇的一种。根据1979年1月8日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或因工)死亡时,按其级别的不同一次发给牺牲抚恤金:中央机关司(局)长;副司(局长),省级机关局长、副局长,地区专员、副专员,以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或行政13级以上的干部,数额为700元;中央、省级机关处(科)长、副处(科)长,县长、副县长,以及相当上述职务的其他干部或行政14—17级干部,数额为650元;中央、省级机关科员、县政府局长、副局长,乡长、副乡长,以及相当上述职务的其他干部或行政18—20级干部,数额为600元;中央、省级机关办事员、县、乡一般干部或行政21级以下干部,数额为550元;工勤人员数额为500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牺牲抚恤金按死者本人40个月工资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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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