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待征事实分类说 |
释义 | 举证责任分配学说之一。从待证事实自身性质出发建立举证责任分配模式的所有学说之总和。此种学说认为,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蕴含于待证事实的性质内容之中,只要设定一个具体的价值标准,将待证事实分成若干类别,凡属特定类别的事实主张,即应承担举证责任;反之,则不负举证责任。由于该学院完全立足于待证事实的性质分析,而不过问待证事实在诉讼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举证的难易,因而德国学者雷昂哈德(Leonhard)和日本学者雉本郎告称之为‘待证事实分类说”,以与“法律要件分类说”相对应。从历史上看,较有影响的待证事实分类说主要有:消极事实说、内界事实说、推定事实说、继续事实说等。其中尤以前三说更具影响力,迄今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概括地说,待证事实分类说具有以下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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