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征事实又称“要证事实”。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需要用证据加以查明、证实的刑事案件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待证事实包括五类: ❶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 ❷对决定刑罚的从重、从轻、加重、减轻有影响的事实和情节; ❸诉讼程序上有关的事实。例如,采取或改变强制措施的事实;有关回避的事实;当事人申请是否允许的事实等; ❹证据事实。证据材料本身的事实是否真实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证明。特别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发生怀疑时,更要证据去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尤其是英美国家的证据都是双方当事人提示的,举出的证据,往往都是争议的事实,必须再提证证明其真实性,前苏联法学者把证据事实看作证明范围,西方及台湾法学者作为待证事实之内; ❺同案件有关的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一贯表现、性格、政治思想、状况的事实。详见[证明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