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理藩院则例 |
释义 | 清朝制定的民族法规。乾隆时期,蒙古事务比较繁忙。乾隆五十四年(1789)制定了《蒙古律例》。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到嘉庆初年已不能使用。嘉庆十六年(1811)提出了修撰理藩院则例的问题,喜庆二十二年正式公布。这是中国民族立法史上极为重大的一项成就。《理藩院则例》共有713条,分通例和旗分两大部分,通例仅上、下两卷,而旗分有五十门,名称如下:旗分、品秩、袭职上下、职守、设官、擢授、奖惩、比丁、地亩、仓储、征赋、俸银俸缎、廪气上下、朝觐、贡输、宴赉上下、扈从事例上中下、仪制、印信、婚礼、赐祭、旌表、优恤、军政、会盟、邮政上中下、边禁、人命、强劫、偷窃上下、发冢、犯奸、略卖略买、首告、审断、罪罚、入誓、疏脱、捕亡、监禁、递解、留养、收赎、遇赦、违禁、限期、杂犯、喇嘛事例一至五、西藏通制上下、俄罗斯事例。通例主要规定了理藩院的机构职责与编制。院部有尚书、左右侍郎和额外侍郎为最高领导,下属机构有六司一厅三房,即旗籍清吏司、王会清吏司、典属清吏司、柔远清吏司、徕远清吏司,理刑清吏司六司;司务厅;满档房、蒙古房、汉档房三房;还有机关服务机构,如银库、当月处、饷银处和督催所;此外有附属机构内馆、外馆、俄罗斯馆等。对地方的派出机构,设有神木理事司员、宁夏理事司员、热河都统衙门理事司员等十二司员。旗籍部分,主要规定了处理具体民族事务的内容。针对蒙古地区的民族事务及其制度,规定了行政区划、职官体系、各种管理制度,以及喇嘛宗教事务、法律、邮政和边禁等。同时,对西藏、青海、新疆等民族地区的事务及制度也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以行政法的主要内容,但又是一部诸法合体的法规,为中国民族立法中的大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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