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检察厅 |
释义 | 中国清代末年及北洋政府时期设置在地方审判厅内的检察机构。设检察长1人、检察官2人以上。根据1910年施行的法院编制法建立,依法负责对府(直隶州)内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并就重大民事案件充当公诉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监督审判的执行。对地方审判厅的管辖区域负检察责任。并依法接受法部堂官、总检察厅厅丞和本省的提法司的监督。北洋政府曾于1914年将2/3地方检察厅连同地方审判厅一起撤销,1916年又予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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