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公负伤、残废和死亡 |
释义 | (1)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或者依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负伤、残废和死亡。例如,1982年9月15日民政部优抚局在《关于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范围的意见》中规定,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范围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遇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因战因公致残伤口复发死亡;因职业病死亡(职业病范围参照卫生部关于职业病的规定);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突然发病死亡;因医疗事故死亡;在上、下班途中,非因本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凡因本人过失造成事故死亡,不能按因公牺牲处理。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由所在的县团级以上机关审查批准。(2)劳动法中“因公”与“因工”通用。参见[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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