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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释义
    一、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买卖合同履行地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民法典》买卖合同生效要件有什么
    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三、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的相关知识,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相对于较复杂。通过上述介绍,相信大家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确定有了基本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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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1:3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