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团体本位 |
释义 | 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日耳曼法的主要特点。即指,一个人在社会上的身份(即属于哪个阶级和等级)决定了他能享有什么权利、应负担什么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不能由他个人的意志改变的。例如,家庭在当时是进行生产和消费的社会基本经济单位,具有家长身份的人虽然权力很大,但他是全体家庭成员的代表,凡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考虑整个家庭的利益,要征得家庭中成年男子的同意,而不能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法学著作中把日耳曼法的这一特点称为“团体本位”。这一特点和罗马法有明显的区别按照罗马法,在私法领域内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个人的意志决定的,不由身份约束也就是一个自由人取得某项权利,是因为他想取得该权利;负担某项义务,是因为他愿意承担该义务。这种以个人为中心,尊重个人意志自由的特点叫做“个人本位”。到19世纪资本主义法律兴起后,“个人本位”才代替了“团体本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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