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新闻机构设立的网站转载新闻有何规定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转载作品是原报纸在履行职责时撰写的官方作品或公司作品,不能由原报纸批准,但应该向报纸付费;转载作品为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政治、经济、宗教时事文章”。除作者声明不允许转载外,不需要许可,也不需要报酬;转载作品为普通撰稿人的作品,可以不予许可,但非新闻单位设立的网络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作者支付稿酬,向社会发布时政传播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或者直辖市 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版权转载秩序的通知》要求,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对标题和内容进行文字修改和删减,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通知指出,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来源。转载他人作品时,不得对作品内容作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内容进行文字修改、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作品的原意,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复制涉及著作权人原著的新闻、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必须经著作权人批准并支付费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通知》要求报刊相互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作品出版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要、资料出版,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此外,报业单位可以对通过征集、投稿等方式获得的作品,与著作权人签订许可合同。双方约定由报业单位行使权利的,网络媒体转载该作品须经报业单位许可并支付费用。报刊单位为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可以与从业人员签订合同,约定从业人员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网络媒体转载此类作品,由报刊单位许可并付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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