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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省港罢工委员会纠察队军法处组织法
释义

省港罢工委员会纠察队军法处组织法

省港罢工委员会司法机关组织法规之一。1926年8月10日公布,9条。规定军法处直隶于纠察队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纠察委员兼任。下设讯问员、录事、差遣若干人。军法处接受由纠察队解送之各项人犯,讯明口供,分别作如下处理:(1)关于纠察队员犯法,军法处得依照纠察队纪律,直接进行审判。(2)非纠察队员之犯法人等,由本处讯明后,即连同原供转送会审处审判。军法处移解人犯时,如与犯人有连带关系之物品,应列明清单一同移解。军法处每日应将办案经过情形报纠察委员会。如办理重大案件,得报请纠察委员会进行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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