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解读最高院通报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
释义 | 在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十个典型案例中,有关于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的;有关于保障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主选择权的;有关于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的;有指出补偿决定必须满足程序合法性、实体合法性两个方面的;还有关于违建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等等具有很大审判实践指导意义的案例,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这十大经典案例,大多数都更加偏向于保护被征收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这无疑为那些依然漂浮在维权苦海的人们设立了新的灯塔,也为那些面对众多指向官方违法行为的行政案件而纠结的审判人员指明了方向。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通报,是我国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对广大被征收被拆迁人而言无疑是具有很强的积极意义的,这将开启广大被征收被拆迁人法律维权的新里程。 纵观我国征收拆迁历程,可谓是一部充斥着暴力与血泪的史书,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备受指责的行政强拆退出历史舞台,然而网络与媒体上时不时还是会出现与暴力野蛮甚至血腥捆绑在一起的“强拆”新闻,这些还只是被曝光的,还有不少非法强拆事件是大众所没有目睹的。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充分说明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被完美演绎,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法律规定的模糊以及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各地随意操作的空间。比如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然而,究竟什么才算是公共利益呢?地方政府为了修建一个带有盈利性的娱乐休闲广场而征收房屋是公共利益吗?公平补偿又是什么样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那么可以高多少呢?这些缺乏明确界定的概念无疑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带来障碍,再加上各地方政府对政绩和GDP的狂热追逐,在征收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违法操作,尤其是在征收程序上的违法行为,使官与民争利的矛盾不断激化最后演变成一幕幕隆重上演的强拆新闻。 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后,确实取消了行政强拆,但是也制定了相应的补偿决定程序。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该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不代表你不签协议,政府就不能拆你的房子了,依据相应的法律程序是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的。当然,如果是非法的暴力强拆,更不需要经过被拆迁人的同意了,而且在实践当中,这样的违法强拆屡见不鲜。 对被征收被拆迁人而言,征收方违法还不算最坏的,更加恶劣的是被征收人在权益受损害时没有畅通的法律救济途径,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然而在实践中,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居多,而各地法院在面对民告官案件的审理中,基于行政管辖的原因,很难做到真正的独立公正审判。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征地拆迁案件通报出的经典案例,在一定意义上,无疑给审理征地拆迁行政案件的各级人民法院吃了一颗定心丸,相信在今后的类似案件审理中,法官定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这些案例,必然会有更多的被拆迁人因此而受益。 引用法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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