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国联邦执法官审判轻罪的程序法 |
释义 | Rules of Proce-dure for the Trial of Misdemeanors Before United States Magistrates于1980年6月1日生效。专门规定由联邦执法官审判的轻罪及微小罪案件的刑事诉讼法律,共有8条。第1条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第2条规定审讯前的程序,包括:开庭审讯的依据,轻罪案件以公诉书、起诉书或控诉书为依据;执法官在被告人初次到案时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事项;经被告人书面同意放弃由地区法院法官审判者,由执法官主持审判;被告人有权作无罪答辩或有罪答辩,经执法官同意也可以不答辩;等等。第3条规定的是仅适用于不科处监禁的微小罪的补充程序。第4条规定保证被告人到庭的措施。第5条规定有关记录的事项。第6条规定重新审理程序。第7条规定上诉程序。第8条规定地方的有关法规不得与该法不符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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