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古巴共和国法院组织 |
释义 | 由基层人民法院、地区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基层人民法院,由3名审判员组成。其中1名由地区人民法院报经省人民法院批准任命为院长。非专职人员担任。受理较轻微的民事、刑事案件。地区人民法院,设主席团。人民陪审员协同专职审判员进行审判。除重大刑事、民事案件外,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一般由1名专职审判员和2名非专职审判员组成审判庭。省人民法院也设主席团。下设刑事、民事审判庭、行政法庭和叛国罪特别法庭。各庭由1名庭长、2名受过法律训练的专职审判员和2名非专职审判员组成。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有初审权。最高人民法院享有案件的终审权。设主席团和若干法庭,分管各种上诉案件。并拥有创议法案、制定司法系统管理法规、对专门事项发许可证及解决司法行政管辖纠纷等职权;有权组成特别法庭审理对共和国总统、部长会议成员及中央政治局成员提出控告的案件。审判员经总统推荐,由部长会议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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