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22号 |
释义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1933年8月9日发出的关于开展选举运动,完善苏维埃制度的指令。主要内容: (1) 苏维埃政府是工农民主专政的政府,革命政权的这一性质表现在选举上即为:一方面剥夺一切剥削分子的选举权,另一方面吸引尽可能多的工农及贫民分子积极地参加选举。(2) 由区执行委员会、城市苏维埃及区一级与市一级各群众团体的代表组织选举委员会领导选举的一切工作。(3) 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前收集各群众团体对候选名单的意见,并加以公布。选举时应逐一表决。禁止用强迫命令方式通过代表名单。在乡苏维埃和城市苏维埃代表中劳动妇女至少要占25%。候选名单中要防止混入阶级异己分子,同时还要考虑候选人的政治表现和工作能力。(4) 代表产生后,由旧的乡苏维埃、市苏维埃召集新的乡苏维埃和市苏维埃的第一次全体代表会议。区、县、省三级苏维埃代表大会由区、县、省三级执行委员会召集。(5) 在选举执行委员会时要特别注意吸收工人积极分子,加强无产阶级在苏维埃中的领导力量。执行委员中,劳动妇女至少要有20%。(6) 政府向选民及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须在此次选举中真正实行起来。上级政府要派代表到下级苏维埃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在本级代表大会上,本级执行委员会须向大会作工作报告。此外,训令还规定了对选举的巡视、检查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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