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甘宁边区植树造林条例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权的林业法规。1941年1月公布。共12条。为了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并改善各项生产因素,必须发展植树造林事业。规定各地区乡政府或林务机关勘察制定造林计划,交县政府或边区林务局审核后执行。凡公地上的植树造林归公有,私地上的植树造林归私有。如私人土地政府认为有植树造林之必要时,得备价征用或换用。凡私有土地不能农耕者,政府得动员植树造林。凡住宅附近,道路两旁,沿河近岸,均由当地居民承担植树任务。为了发展优良树木,解决树苗需要,得由县政府筹划土地,采集树种,建立苗圃,培育树苗,为公共使用,或发给群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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