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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资部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资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统筹规划和管理全国生产资料流通的职能部门。1964年11月5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九次会议决定设立物资管理部; 1970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决定撤销该部,改设国家物资局,归计委代管;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国家物质局,改设物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下设办公厅、若干司及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拟订物资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方案,并负责组织贯彻和监督执行;协同国家计委编制重要物资的指令性供需平衡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负责编制指令性计划物资分地区、分部门的分配计划,负责重要物资进出口配额的审批,并会同机械电子工业部,组织全国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招标管理;负责组织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订货和重要物资的产需衔接,监督检查订货合同执行情况,组织重要物资的调度和吞吐;负责组织和指导各部门直属直供企业、事业单位的物资供应;负责组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技改项目所需建筑材料的配套承包供应和设备成套及招标管理;管理国家储备物资和国家储运仓库;组织推动物资的节约代用、综合利用和回收利用,促进短线物资和新材料的开发;规划全国物资市场网络,对全国按经济区域、中心城市和产销基地建立各类物资市场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审批全国性物资流通企业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制订物资市场的管理办法,组织推动物资协作;协同国家物价局,管理重要物资的作价办法、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负责物资统计和市场价格、供需信息的汇集反馈,引导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负责物资专门人才的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组织物资流通理论、科学管理和物资流通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按照国家规定,负责所属物资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任免、劳动工资和财务管理;对全国物资行业的业务和物资流通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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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2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