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监护人诉讼判决书的格式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变更监护人诉讼判决书的格式是怎么样的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特……号 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被监护人基本信息、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原指定监护情况、拟指定监护人基本信息等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是否变更监护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监护人的,写明:) ×××的监护人变更为×××。 (驳回申请的,写明:) 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变更监护人的程序 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变更监护人的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有3种情况: 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关于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1、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等明显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监护权。 《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一方擅自变更或取消孩子监护权的,是无效行为,法院不予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该意见第22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法院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 3、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审理,生父母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如果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履行好义务或者是其它情况那么孩子的监护人是可以进行变更的,但是进行监护人变更是必须要通过法院进行,也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才会进行受理,所以,对于监护权,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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