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武力说法学中把法律归结为一种武力或强力的法律理论。代表人物是法律人类学家A. E.霍贝尔(Hoebel)。这种学说以为,武力是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典型特点。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当人们置之不理,或违反它时,得到社会承认,享有一定权力的人或团体可以运用物质的武力相威胁,并在事实上加以运用执行。这种理论有其支持者,也有其批评者。批评者认为,社会中通常必须有某种机构准备使用武力,以便在必要时支持法律,但不能因此就认为,使用或可能使用武力是确认法律的特征。法律为实现其目的必须要做的事与法律本身、是两种不同的事情。另外,许多法律与武力并无必然的联系或根本没有使用武力的机会。不能否认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但法律还有其他诸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