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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选民国籍资格
释义

选民国籍资格

公民成为选民所必须具备的国籍条件。各国一般规定选民必须是具有本国国籍者,即必须是本国公民。但也有例外,例如,乌拉圭规定,外国人如为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主者,有选举权。挪威、丹麦、爱尔兰、瑞士的少数州、南斯拉夫(议会的联合劳动院)等规定给予外国人地方议会的选举权。波兰1976年选举法规定,给予那些虽然无波兰国籍,但在波兰定居5年以上而又不是外国公民的人以选举权。在大多数国家中,选民资格不受取得国籍时间长短的限制,但也有例外,例如,突尼斯、摩纳哥规定加入国籍5年以上的有选举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选民须具有中国国籍,但不受取得国籍时间长短的限制。对于外国人的选举权问题,出现了三种不同的理论,即:否定国家一级与地方一级外国人选举权的理论(即消极说);对国家一级予以否定而对地方一级予以肯定的理论(即中间说);对国家一级与地方一级的外国人选举权均肯定的理论(即积极说)。持第一种理论的人较多,持第二种理论的人次之,持第三种理论的人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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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