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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程序法
释义

行政程序法

“行政实体法”的对称。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保证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行政规则、步骤、方法、形式、时限等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以维护和保证行政管理关系中法定权利义务的实现为目的,并且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行为为中心,一方面维护和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机制正常、高效率地运行,不受来自非法行为或非法定程序的干扰和破坏;另一方面,要控制和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的范围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如依照法定的规则、步骤或方式在一定的权力和时限内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法对行政行为的作用有三个方面:(1)明示行为的规则与步骤;(2)排除对行为的外来干扰;(3)限制行为本身的越轨,以保证其正常进行。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与实施,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和意大利等国,都先后制定了有关的行政程序法或通过法律或判例,加强对行政程序的控制和保障。行政程序法的发展水平标志着国家行政法制甚至整个国家法制的程度和水平。我国近年来逐步注意了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实施,如国务院1987年4月21日批准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等。在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中,行政程序法多与行政实体法合为一体,没有硬性以单独的法律形式予以规定,但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及其实施,已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见〔行政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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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