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组织简则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组织法律。1956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批准。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施行。共15条。主要内容: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是在西藏自治区未成立前过渡期间的协商筹划的带政权性质的机关,受国务院领导。由西藏地方政府、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等各方面人员,各主要寺庙和主要教派、社会贤达、西藏地方政府等有代表性的爱国人士和中央派在西藏地区工作的干部组成。名额暂定55人,委员的产生、撤换和递补经各方协商提名,报国务院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命。并设常委会领导日常工作,由筹备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报国务院批准。筹备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委员兼),承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之命主持日常行政工作;暂设副秘书长3人,协助秘书长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暂设办公厅和财政经济、宗教事务委员会及民政、财政、建设、文教、卫生、公安、农林、畜牧、工商、交通、司法等处,各厅、委、处设主任或处长1人,副主任或副处长2至3人,按规定分别管理各有关事项。并对委员会的任务、职权及工作会议等作了规定。根据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该简则已不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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