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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托准据法及其承认的公约
释义

信托准据法及其承认的公约1985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Trusts and on Their Recognition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草于1985年7月1日签订的公约。《公约》共32条。其主要内容是:(1)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信托准据法的确定和信托的承认。所谓“信托”,在财产为受益人的利益或为了特定目的而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时,是指财产授予人设定的在其生前或身后发生效力的法律关系。此外,《公约》还规定了信托的特征。《公约》只适用于自愿设定并以书面证明的信,不适用于与据以转移财产于受托人的遗嘱及其他行为的有效有关的先决问题;如依《公约》应适用的法律来对信托或来对有关的信托类别作出规定,则《公约》也不适用。(2)关于信托的准据法。《公约》规定应依财产授予人选定的法律,如未作选择或选择的法律未对信托作出规定,则依与之有最密切关系的法律,而为了确定这个法律,特别要斟酌信托管理地、信托财产所在地、受托人居住地或营业地、信托的目的及目的实现地。此外,信托的某一可分割的方面,特别是关于管理的问题,可依不同的法律。适用于决定信托有效的法律应决定该法或支配信托某一可分割方面的法律是否可以另一法律替代。(3)关于信托的承认。《公约》规定,依上述法律所设定的信托应予以承认,这就意味着信托财产是独立的资金,受托人可以从受托人身份出现和进行行为。承认同时还产生其他效果。如果与信托的一些重要因素(除准据法的选择、信托管理地以及受托人的惯常居所外),有更密切关系的国家没有信托制度,或没有有关的信托类别,则对这种信托可以不予承认。此外,《公约》特别强调法院地国法中的强行性规则的适用。依《公约》确定的准据法是指一国的不包括抵触规则的现行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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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