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修正山东省区公所组织条例 |
释义 |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区公所组织法规。1940年11月7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1943年9月修正。共8条。主要内容:山东省各县划分为若干区,设区公所,代表县政府管理本区各村镇行政事宜。区公所设区长1人、副区长1人,由县领导呈请专员公署委任;设文书1人、民政助理员1人、财粮助理员1人(民政助理员、财粮助理员由区长兼任其一)、文教助理员1人(由完全小学或高小校长或中心小学校长兼任)、武装助理员1人(由区人民武装委员会主任兼任)、公安员1人,皆由县政府委任。并设区中队,中队长由区长兼任。区公所至少每半月召开区务会议1次,由区长召集,正副区长、文书、助理员、公安员等出席;每月召开全区行政会议1次,区长、副区长、各行政村镇长出席,区公所其他干部及群众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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