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修正政治委员会及分会组织条例案 |
释义 | 1927年3月13口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届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规定政治委员会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下之最高政治指导机关。为适应革命需要,于国内各重要政治地区设立的政治委员会分会,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各分会的人数、权限和任务,与当地党部的关系,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分会对全国大局有关的重要决议须经中央执行委员会认可,方发生效力;分会对于地方政治问题的决议,得直接交由地方政府执行,但须向中央执行委员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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