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相对人 |
释义 | 与行政主体相对称,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当事人。它是法律上的一种人格,并非真正的自然人,既可以指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指法人或自然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划分具有相对性,表现在某一个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并不排除它在另一个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主要有以下几种:(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也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这应视它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具体法律地位而定。(2)其他国家机关。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等,称为其他国家机关,这些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不属国家行政管理范围,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但行政主体有权对其他国家机关的部分非职权行为依法实施管理。例如,审计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等。因此,其他国家机关也有可能因进行非职权行为而成为行政相对人。(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有权对本地区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事业进行管理。行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企业事业单位就成为行政相对人。(4)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社会团体从它申请成立到解散,都须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因此,社会团体就成为行政相对人。其他社会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它们不属于国家机关,人民政府与它们没有直接的领导关系,但人民政府对它们的工作有指导和监督的权利,因此,其他社会组织也就成为行政相对人。(5)公民。每一个公民有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权利,又有接受、服从和协助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义务,因此,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民就成为行政相对人。(6)驻华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包括外国政治组织、经济组织和文化组织),无论是国家组织,还是社会组织,都须服从和接受我国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因而就成为我国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他们在我国境内必须接受和服从我国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因此也成为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决定了它必须接受、服从和协助国家行政管理,同时也有权监督国家行政管理的活动,在其受到不法行政侵害时,有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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