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法院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审理行政诉讼的最高审判机关。1927年4月18日蒋介石建立南京国民政府后,设五院,由司法院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掌理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及行政审判之职权”。1928年10月20日公布的《司法院组织法》规定司法院下设司法行政、司法审判、行政审判3署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同年11月17日该法修正案改行政审判署为行政法院。职权是“依法律掌理行政诉讼审判事宜”。1932年11月17日国民党政府公布施行《行政法院组织法》,规定行政法院内设2或3庭,设院长、评事、书记官长、书记官。审判以评事5人组成合议庭,内应有曾充任法官者2人。同时公布了《行政诉讼法》(1933年6月23日起施行),仿照日本、奥地利的行政司法制度,规定行政诉讼归行政法院受理,以一审为限,准许再审。1947年1月1日《中华民国宪法》公布后制定修正的《司法院组织法》仍保留了行政法院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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