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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监察
释义

行政监察

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是否履行职责,是否违反国家行政纪律进行监督、纠举和惩诫的活动。行政监察机关属于政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监督检查监督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情况;(2)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家政策和政纪的行为;(3)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4)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行政监察的方式包括:(1)一般检查,即监察机关根据监察计划,通过列席被监察机关的会议,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巡视、检查、调阅被监察机关的有关资料、文件以及听取工作汇报等方法,对被监察机关和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计划的情况进行全面的经常性的监督检查;(2)专项检查,即监察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决定,或者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需要,针对某个特定部门或特定方面对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情况所进行的专门的监督检查活动;(3)立案调查,即监察机关根据领导批办、公民或者单位检举以及其在自行执行检查中发现的监察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行为实施调查处理的活动。行政监察的受案范围包括:(1)单位和个人检举、控告及举报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纪的案件;(2)本级人民政府批办和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案件;(3)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移送的属于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案件;(4)监察对象主动坦白交代的违法违纪案件。凡是属于由监察机关受案范围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都应受理,不能推诿。不属监察机关受案范围的案件,监察机关应主动移交有管辖权的有关机关处理。根据国务院规定,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案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直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的处分。监察机关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直接作出的撤职以下的处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原机关申请复查,或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行政监察与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同。前者不是法律监督,而是政纪监督,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是否履行职责,是否违反国家行政纪律进行监督、纠举和惩诫;后者则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公民的犯罪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监察机关受理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经调查,认为已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需要由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的,应移送相应的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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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