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半代表制 |
释义 | “纯粹代表制”的对称。以国民个人的直接参政为原则的制度。法国宪法学家埃尔斯米于1894年法国《公法杂志》创刊号上发表的论文中最早提出。他从比较宪法的角度发表了“两种政府形态”的论文,认为1791年宪法、1795年宪法、1830年宪法、1848年宪法体现了纯粹代表制原理,而第三共和国宪法体现了半代表制原理,并预言今后代议制必然采取半代表制形式。主要特点:作为国民意志体现者的议会居于优先地位;内阁向议会两院负责,禁止行政权对议会的干预;实行比例代表制;实行命令委托和国民表决制等。目的是进一步强化国民与议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使议员的活动尽可能体现国民意志。雷蒙·卡雷·德·马尔佩在《关于国家总理论的贡献》一书中说明了人民主权与国民主权,把区别于纯粹代表制的代表制称之为半代表制,发展了半代表制理论。半代表制作为代表制与直接民主制之间的一种中介制度,引起了各国宪法学家的广泛注目。日本宪法学界对半代表制理论有不同的主张。如日本宪法学家樋口杨一认为,半代表制理论有助于正确理解现代代议制度,并提出如下特点:议员可连选连任;实行议会解散制度;随政党政治的发展,事实上议员受党的约束;实行比例代表制等。杉原泰雄教授则认为,半代表制概念是不明确的,不宜解决现代代议制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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