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法院 |
释义 | 台湾掌理行政诉讼审判事务的机关。行政法院隶属于司法院,但司法院对其并不享有审判监督权。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审终审,虽然当事人可以提出再审之诉,但行政法院仍享有终审权。行政法院的法官称为评事,与普通法院的法官推事享有同等的身份、职务保障。行政法院设院长1人,兼任评事并可担任庭长。根据案件多少,行政法院设若干法庭,各由五名评事组成,各庭设庭长一人,监督各庭事务。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采用五名评事合议的办法,以庭长为审判长,庭长因故不能参加时以评事中资历较强者充任之。行政法院另设书记官长1人,书记官12人至21人,设主计室和人事室等机构和人员。行政法院最早成立于1933年,1949年以前设在南京,每年审案不足百件。现设在台北,每年审案逾千件。1978年以来台湾当局准备改革行政诉讼体制,设两级行政法院,以台北的中央行政法院为地方行政法院的上诉审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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