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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法院
释义

行政法院

一些国家设立的依据其行政法规负责行政诉讼的审判机关。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其组建原则,法律地位和各自权限均不相同。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实行,最典型的是法国的行政法院。它自成系统,和普通法院系统共同构成法国的双轨制司法体制。法国行政法院创建于拿破仑第一执政时期。最早为行政监督和咨询机构。1799年宪法赋之以司法权。负责就现行法律和行政法令向行政部门作出解释,提供建议和拟订草案;审理涉及重要行政决议或超过一个地方当局权限的行政案件及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同公民之间的纠纷。兼具审查行政法令和处理行政纠纷的权限。判例对诉讼和行政法令的制订均有直接影响。行政法院的法官是行政官吏,由中央政府任命,可以随时调动和免职;判决依据是依宪法和法律原则汇编的行政法规及判例;对行政措施的解释不影响法律的实施。分设两级,即全国最高行政法院和地方行政法庭。最高行政法院由国务参事,稽核长和稽核员等众多的人组成,并吸收政府代表参与活动。受理不服设立于各省的行政法庭判决的上诉案件。参加讨论管理措施是否合法及对公民赔偿问题。行政法院系统还设有一些专门行政法庭,负责特殊行政事项,如审计法院和处理国家补助金纠纷的法庭等。原联邦德国的行政法院是全国所设立的6种法院之一。根据1949年联邦基本法和1975年法院组织法分设3级,即联邦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院。负责审理除有关宪法、社会保险和财政以外的一切行政诉讼。此外还有奥地利、意大利、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卢旺达、埃及、希腊等国也设置行政法院。20世纪以后英美法系国家,为加强行政控制,扩大行政裁决权,也开始在普通法院外设行政裁判机构。如英国已经设立2000多所行政裁判所,具有准司法权,不服其判决的可向高等法院上诉。新西兰也设有各种形式的行政法院。南斯拉夫的行政法院属常规法院系统的专门法院。专门审决公民、自治组织或社会团体就联邦主席团、议会和执行委员会以外的一切政府机关的行政文件和措施是否合法问题,以及法律规定允许向政府机关提出控告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在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也设立有行政法院。作为行使行政诉讼裁判权的机关,隶属司法系统。置院长1人、庭长、评事若干人。裁判实行合议制。审理时先就形式及实质进行审查,然后以书面审理作出判决,判决对案件各有关机关均有拘束力。除法律规定可向该院提起再审之诉外,一般实行单一审级制。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机构建制,多数建立行政审判庭,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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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3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