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
释义 | 法律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规则和步骤。根据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有调解、仲裁和法院审判。(1)调解。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须记录在案,双方应严格执行。调解委员会自收到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之日起,应在30日内结案。否则,视为调解不成。(2)仲裁。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 日内或自调解不成之日起30 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及时仲裁。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3)审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民事案判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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