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战争罪 |
释义 | was crime狭义上指军队成员或一般平民违犯战争法规与惯例向交战国对方所采取的一定行为。该行为者如果为交战国对方所捕获,可以予以处罚。这种行为可以分成四类:(1)军队的成员违反战争规则的行为;(2)平民的武装敌对行为;(3)间谍行为和战时叛逆行为;(4)偷掠行为。第一类关于军队成员违反战争规则的行为,《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为战争罪,即违犯战争法规与惯例,此种违犯应包括但并不限于对在所占领土或占领地的平民的谋杀、虐待,为奴隶劳役的或其他目的的放逐,对战俘或海上人员的谋杀或虐待、杀害人质,劫掠公私财产,任意破坏城市、集镇或乡村,或从事并不根据军事需要的蹂躏。这类行为又可以归纳为20余类。此外,参与计划、直接煽动和企图及共同违反战争规则者,亦构成战争罪。第二类战争罪是平民的武装敌对行为。按照传统国际法规则,平民不得参加战斗。因此,他们如果携带武器对敌人采取敌对行为,落入敌人手中时便不能享受军人的权利与优待,而且要被惩罚,但猝合军与游击队除外。第三类的间谍行为和战时叛逆行为具有特殊的性质,即国际法一方面给予交战国利用这些行为的权利,号一方面又承认对被捕获的敌方间谍和犯有战时叛逆罪的人有权惩处。第四类的偷掠行为被认为非法的作战行为,因而也构成战争罪。另外,1949年《保护战争受害人日内瓦公约》所列举的重大违约情事同样构成战争罪。在广义上,战争罪指1945年《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家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所规定的罪行。《协定》及《宪章》所列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在这些文件中,狭义的战争罪行为被当作广义的战争罪的一种予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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