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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的进化
释义

法的进化

法通过不同的阶段、途径的发展过程。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下、不存在阶级矛盾,也不存在法。法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社会分工,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它的产生有一个从个别到一般,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程。在法的发展过程中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是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根本原因。社会主义法是最高历史类型的法,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和阶级矛盾、阶级差别的消失,随着国家的消亡法也将自行消亡或转化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共同生活规则。同时,各个国家和民族由于其历史传统上的特点,在法的发展过程中所经历的阶段和途径也不可能千篇一律,必然反映出不同的特色。西方学者往往把法在形式上、历史传统上的特点作为区分不同发展阶段的法的标准。梅因认为,静止社会(东方社会)和进步社会(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发展初期都经历了从个别命令到习惯到法典的发展阶段,但静止社会的发展到此为止,而进步社会的法律制度则通过拟制,衡平和立法的批判继续发展。在早期社会,个人的法律地位,由“身份”决定,而现代进步社会则由“契约”决定,“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杜尔克姆认为,古代社会建立在共同劳动和无分工的基础上,靠机械的团结把人们维系在一起,其法律制度的特点是通过对违法者的报复维护其神圣性的“压制法”。现代社会由于人口众多,建立在劳动分工与协作的基础上,靠有机的团结维持人们之间的交往,其法律制度的特点是通过协调保持相互依赖关系的“恢复法”。韦伯把法的进化分为四个阶段:形式不合理性,如以巫术为基础的法律程序;实质的不合理性,如按照宗教领袖或长者的意志执行的法律制度;实质的合理性,如英国普通法;形式合理性,如现代欧洲大陆的法典法。法的进化是从实质向形式,从不合理向合理的方向发展。而形式合理性的法只出现在西方,在世界其他地方西方法没引进之前自己不可能产生形式合理性的法。西方学者法的进化理论具有明显的“西方中心论”和资本主义色彩,它们自觉不自觉地贬低了东方法律制度。同时它们也不能完全反映当代西方法律制度的特点。许多学者认为,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只适用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现代西方社会所通行的“标准化契约”、“集体性合同”,决不是个人自由协议的产物,在当代这个运动从某种程度上又回复到由“身份”决定。当代西方法律制度也不是向形式化方向发展,而是向实质化方向发展。福利国家的出现表明法律制度正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结果正义的方向转变。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产生,更是梅因、杜尔克姆及韦伯等人的法律进化理论所始料不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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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