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战争法 |
释义 | law of war又称“国际战争法”,由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形成,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或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关系的国际原则、规则和规章的总和。战争法的作用在于保护交战国、中立国和非交战国的合法权益,保护平民并使战斗员和战争受难者免遭非法伤害。构成战争法渊源的首先是国际惯例。19世纪,通过对骑士制度、互相尊重、公正、人道主义等原则的承认形成和发展了关于战争的国际惯例。战争法的渊源其次是国际公约,最重要的是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与1864年、1906年、1927年和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以及1977年的《日内瓦议定书》。另外,还有一系列规定战争不同方面的其他国际公约。构成战争法渊源的最后还有国内法。例如,1863年的美国《利伯训令》作为第一部战争法典被不少国家接受。另外,一些学术团体的工作对国际惯例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战争法可以从战争场所分为陆战法、海战法和空战法;从法规内容上,则可以分为战争法与中立法。由于作为战争的法律概念之外有武装冲突的实际存在,在战争法之外形成武装冲突法。武装冲突的原则和规则同样适用于战争,但战争法却以战争状态为基础,其原则和规则与武装冲突法的原则和规则在性质上和范围上是有所不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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