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般指导性法律准则。主要有:(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处理劳动争议须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争议情况,在查明事实、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2)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当事人双方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承担法律义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应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3)着重调解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应尽量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再行裁决。(4)回避原则。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办案人员,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必须自行回避,劳动争议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以保证争议案件得到公正处理。(5)辩论原则。处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事实分别陈述自己的意见并相互辩驳,以利办案人员查明案情和裁决。(6)及时解决原则。处理劳动争议应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生产和工作出发,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结案,不能随意拖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