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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子女矛盾引发赡养纠纷 七旬老汉状告俩儿子
释义
    俗语有云“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亦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无论从社会伦理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来说赡养父母是每个为人子女者应尽的义务。9月1日,利津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案,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家庭和谐。
    已年逾七旬的刘某某和老伴共育有子女3人,因年老体弱、身体有病,又无经济来源,现跟随大女儿生活,诉讼请求两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法官与老人以及子女进行联系,并到其家中调查了解情况。
    原来,刘某某的大儿子与小儿子是同村邻居,因宅基地问题,兄弟俩少有往来。老伴去世后,刘某某跟随小儿子生活,而后因家中琐事,老人与小儿子发生了激烈争吵,一气之下,老人搬到大女儿家居住。为此,小儿子与他的姐姐也产生了隔阂。在与老人的交流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老人的明确诉求是子女们轮流照顾其生活,支付赡养费。通过法官三番两次的沟通,老人的大女儿和小儿子均同意老人的意见,但大儿子坚称,因老人原有住房在小儿子盖新房时拆除了,老人应跟随小儿子生活。
    承办法官对老人的大儿子进行了大量的法律释明和耐心的思想疏通工作,让其放弃传统观念,从尊重亲情、尊重老人出发,认真对待、全面考虑问题,作为老人的子女,其有义务照顾老人生活,最终,大儿子表示尊重老人的意见,摒弃兄弟之间的矛盾。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意见:三名子女轮流照顾老人,并依法支付赡养费。
    至此,该案圆满结案,今年来,利津法院已受理赡养案件8起,均已调撤结案,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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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