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性法律体系 |
释义 | 立法性法律体系的对称。指以司法判例作为法的主要渊源形式的国家的法律体系。这一类型的法律体系导源于英国12—16世纪形成的普通法传统。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通过王室法院和巡回法院的判例,确立某些习惯法原则为全国普遍适用的普通法,以取代各地的地方习惯法。十四世纪末又通过大法官及其后建立的衡平法院的判例发展了衡平法。由此逐步形成英国法的三项渊源:制定法、普通法和衡平法。其中所谓制定法主要是为数不多的国王敕令,由判例构成的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的基本渊源。这是典型的司法性法律体系。此后,这一传统为英美法系国家所沿袭。资产阶级革命以后,随着议会立法作用的加强,判例法的地位相对有所降低。特别是19世纪末以来,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大量新的立法,如经济立法和各种“社会立法”。制定法的数量急剧增加,判例法在法源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降低。有些英美法系国家还明确规定判例的效力低于制定法。一些学者据此认为,目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已不再是本来意义上的司法性法律体系,而是一种制定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体系。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