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俄土地法典19221922年10月30日第9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基本原则和3篇组成。3篇是:关于劳动土地的使用、关于城市土地和国有地产、关于土地调整和移民。法典巩固了十月革命的成果,确认永远废除土地、地下蕴藏、水流和森林的私有权。“苏俄境内的全部土地,不论由谁管辖,都属于国家所有,不得成为私人流转的标的物。”法典禁止买卖、赠送、抵押土地,对违反者追究刑事责任。法典规定了没有期限的土地劳动使用权,农民得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土地,但必须符合土地的经济用途和不违背法律上的限制,并不得在实质上损害邻近土地使用者的利益。法典规定,凡愿用自己的劳动耕种土地的苏俄公民,不分性别、种族、民族和信仰,地位平等,都有权使用土地以经营农业。法典使劳动农民的土地要求得到最大的满足,保证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方式得到优先发展,为以后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打下了基础。根据1968年12月1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制定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纲要》,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于1970年制定了新的《苏俄土地法典》,1922年的法典停止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