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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
释义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有关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0月21日公布。主要规定如下:(1)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由不同内设机构承办,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行使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职权,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即举报中心负责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工作,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法纪检察部门负责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审查逮捕部门负责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申诉复查工作。(2)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管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犯罪案件线索。对举报线索,经举报线索协调小组研究后,按照管辖规定移送侦查部门进行立案前审查,并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立案的规定。侦查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回复举报中心,逾期未回复的,举报中心要进行催办。(3)审查逮捕部门承担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决定逮捕的审查工作。审查逮捕部门依法提出是否决定逮捕的意见,报经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逮捕。(4)审查起诉部门承担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不起诉的审查工作。审查起诉部门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5)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担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撤案决定的复议、复查工作。(6)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侦查部门办案中扣押的款物。(7)纪检、监察部门承担侦查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8)人民检察院建立对侦查工作集体决策机制。人民检察院要规范侦查部门办案工作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健全集体决策机制,实行侦查工作办理权与决定权的分离,具体侦查工作必须由2人以上配合进行。各种侦查、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由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侦查中的疑难问题和重要事项,应当由侦查部门集体研究,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9)人民检察院实行侦查部门负责人轮岗制度。反贪局局长、副局长应当定期进行轮换,侦查部门的业务骨干也要在反贪局内设机构间实行岗位轮换。(10)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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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