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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浙江省宪法
释义

浙江省宪法白色草案

1922年浙江省自治运动中制定的省宪草案之一。共19章161条。规定省议院以全省人民直接选出的议员组成。每县选出1人,但县内人民逾30万的得加选1人。设议长、副议长各1人,由议员互选。任期3年。省议院主要职权:议决省事权范围内的法律及省预决算;议决省公产及营造物处分;质问省政院或请政务员出席质问;省长、政务员、省法院院长、监察员、审计员有违宪行为时,省议院得以议员总额1/5以上提议,出席议员2/3以上可决弹劾之;咨请监察院查办行政司法各官吏;受理省民请愿;答复省政院咨询等。省长由全省选民分区组织选举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得连任1次。省政院设院长,由省长兼任,政务员由省议院选举;设政务会议,以省政院长为议长,政务员列席,议决施政方针及一切政务,以及各司权限争议。关系全部政务者由政务员全体副署,属于一司者由兼任司长的政务员副署。省法院长由全省选民分区组织选举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得连任1次。省监察院置监察员11人,由全省选民分区组织选举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选连任。监察员对依法应受惩罚而省议院未提议的省议员,得咨请省议院审查;省长、政务员,省法院院长、审计员有违法行为时,得列举事实咨请省议院弹劾之。监察员全体或一人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由各选举区选民1/10以上提议,交付全省选民总投票表决,如过半数可决时应即退职。草案对省民的权利义务、省事权、审计院、立法、财政、教育、生计、交通、军事、县制、市制、乡制、宪法解释及修正等,也专章做了规定。参见〔三色宪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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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