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省宪法 |
释义 | 黄色草案1922年浙江省在自治运动中制定的省宪草案之一。共19章152条。规定省议院以全省人民直接选举的议员组成。每县选出2人,合并县加选1人。设议长、副议长各1人,由议员互选产生。任期3年。省议院职权:议决省事权范围内的法律、处分及省预决算;质问省政院或请政务员出席质问;省长、省政院长、省政务员、省法院院长及审判员、省监察院长及监察员。省审计院长及审计员有违宪行为时,省议院得以议员总额1/5以上提议,出席议员2/3以上可决弹劾之;省政院长及省政务员须得到省议院的信任,如列席议员1/2以上同意对政务员全体或某政务员为不信任时,应即辞职;咨请监察院查办行政、司法官吏;受理省民请愿;答复省政院咨询等。省政院以省政院长(由省长任命) 1人、政务员(由院长荐请省长任命)若干人组成。省政院或全省县议会1/3以上提议,经监察院同意得解散省议院,由省政院于2个月内组织新选举。省长由全省选民分区组织选举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得连任1次。其职权是:公布法律及发布执行法律的命令;统率全省军队,管辖全省军政;任免全省文武官吏;省遇紧急事变时经省议院同意得宣告戒严。省长行使职权须由省政院长及主管政务员副署负责。草案对省民的权利义务、省事权、法院、监察院、审计院、立法、财政、教育、实业、交通、军事、县制、市乡、宪法解释及修正等,也做了专章规定。参见〔三色宪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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