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 |
释义 | 1989年12月30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共分5个部分。主要内容: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根本上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党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的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但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平等的法律地位。此外,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负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责任,如发现存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政权的政治组织,应依法取缔。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总原则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且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意见”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的形式和经验,并号召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作用,特别是应保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占有适当比例。此外,应采取措施,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中共组织及中共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当尊重非共产党人士的职权,同他们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共事关系。“意见”最后还就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以及如何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组织建设的问题作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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